2009年2月27日星期五

一个国安为妻子泣血申诉

我的妻子陈桂琴在“大庆油田总医院”实施开颅手术时突然停电,各种支持生命的器械停止工作达30多分钟之久,患者由此造成“一级残”致终身瘫痪。油田总医院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,搬动市、省两级法院,肆意降低赔偿标准——

暗中操纵司法 患者难讨公道

——人身损害的真相被医院隐瞒10年之久,现案件处于重审中

尊敬的上级领导:

我叫张禄,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部队干部,戌马生涯二十年,转业后在大庆市国家安全局任职,因爱人陈桂琴医疗致残,提前退休。

我怀着极其悲愤的心情,向您反映我妻子陈桂琴在大庆油田总医院(以下称总医院)实施开颅手术时,手术室突然停电,造成重大人身损害一案。在依法索赔中,总医院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,隐瞒事实真相、百般抵赖、干预司法、串通法官无故降低赔偿标准,依照判决时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予赔偿177万元,但一审仅判58万元,我方以赔偿数额过低,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。总医院依然暗中作祟,收买省高院主审法官刘玉岩,刘玉岩完全站在总医院的立场上向原审大庆市中级法院下达了一份“内部意见函”,同时指导大庆中院重审,意欲使原告继续蒙受不公正的审判结果。重审现已开庭,大庆中院迫于省高院的压力,迟迟无结果。无奈,我只好求助于上级组织和领导,责令省高院、大庆中院公正处理此案,为无助的受害者讨回公道!

一、本案受害人陈桂琴简况

陈桂琴 ,女 ,现年56岁,原为大庆市直机关维修队清洁工,之前身体状况良好,工作生活正常。1994年3月21日,因患颅内良性脑膜瘤,在大庆油田总医院实施开颅摘除手术时,因手术室突然停电致重度伤残(一级残)。如今,只能在特殊医疗依赖下,靠插入头部、腹腔的两根导管吸收脑积水来维持生命。更不幸的是,她已终身瘫痪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……(转贴者注:地址及联系方式略)

附件1:大庆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《伤残鉴定》,证明陈桂琴为一级残。

二、病情及手术过程

1994年3月初,陈桂琴经大庆油田总医院确诊为良性脑膜瘤。3月12日入住该院,医院决定为其进行手术治疗。3月21日7时许进入手术室,8点开始手术,由总医院聘请的哈医大一院神经外科教授刘相轸主刀,主治医师白宏杰等为助手,实行气管插管全麻,在显微镜下进行超声波吸引肿瘤切除术。

患者的颅骨被打开后,手术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。可是,中午12点,正当肿瘤切除一部分、颅内出血的关键时刻,手术室的灯光突然全部熄灭,室内一片黑暗,全体医护人员被这突发情况惊呆了,一个个不知所措,主刀医生更是焦急万分,他奋力组织抢救,同时下意识地说出:“这下完了完了……”

因停电手术被迫中止,由于颅内术区正在出血,只得用棉片和纱布堵在出血处,使用重力压迫止血,等着来电。继而大出血,血压急速下降,致失血性休克。停电造成连锁反应,各种支持生命的器械全部停止工作,尤其是电动吸引器因停电无法吸血,颅内大量积血无法排除,病人处于濒临死亡的状态。然而,在人命关天的关头,医院未采取任何应急供电措施。主刀医生刘相轸,这位技艺高超的神经外科专家,术前对该手术能够取得成功胸有成竹,而术中关键时刻突然停电,且时间如此之久,他再也压不住怒火,对医院这种极不负责的行为震怒了,他在手术室内大发雷霆加以责备……!颅内继续出血,患者两次休克,脑部手术部位实施重力压迫止血,现场的医护人员只得焦急而无奈地等待着……5分、10分、15分、20分、25分、30分……直到时间已逼近13点,终于来电了!半个多小时的断电,已造成严重伤害。那种残酷的现实,令在场的人目不忍睹……恢复照明后,尽管只切除了部分瘤体,但是,为保住患者的生命,对未切除的瘤体只得放弃手术。停电造成颅内大出血,使术前准备的1200毫升血远远不足,术中输血2800毫升,术后输血2600毫升。当天16时手术结束。手术时间达8小时。术后患者昏迷不醒,肢体没有知觉,高烧不退,面色苍白,全身没有一点血色,如同植物人,奄奄一息……

从1994年3月21日手术至2003年,总医院始终隐瞒术中停电致害这一事实。直至2003年2月5日,我从知情者口中得知并多方证实。

附件2:哈医大一院神经外科教授本例手术主刀刘相轸证人证言,证明术中停电事实;

附件3:总医院主治医师本例手术主治医师白宏杰证人证言2份,证明术中停电致手术失败;

附件4:手术现场见证人总医院主任医师王海潮证人证言2份,证明术中停电致颅内大出血;

附件5:麻醉记录单一份共四页,证明手术时患者陈桂琴两次血压为零及休克事实;

附件6:手术记录一份,证明术中大出血事实;

附件7: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一份,证明术中两次失血性休克,术中输血2800毫升及术后并发症。

手术现场另有多人,因工作在总医院迫于压力不敢出具证言。

当天的气象为:风力3级,气温1度,无大风等不可抗力的影响。并非恶劣天气造成的停电。

附件8:《大庆日报》刊登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1994年3月21日的天气预报。

三、患者术后状况及治疗和护理

患者术后病情十分危重,昏迷,无知觉,随时可能死亡。总医院对其进行了特级护理。住到4个月时,医生对我说,“你妻子的病再治也就这样了,回家去养着吧!”遵医嘱,我们不得不把一个瘫痪卧床的妻子抬回家中。

回家后,妻子因重度伤残导致的器官组织功能障碍和极重度智能障碍,进食、翻身、大小便等都必需依赖他人,身体发烧几乎是不间断的,除用退烧药外,还反复采取土法搓酒和用冰块物理降温等措施,多年来,仅以此法消耗的白酒达数百斤,用掉的冰块以吨计算。

吃喝拉撒睡这些看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,但对于她却要用比别人多百倍甚至千倍的努力去获得最基本的生存。因为术中大出血,术后她一直贫血,加之咀嚼、吞咽障碍,营养不良,体质极为虚弱。为此,每顿饭都为她准备些容易消化的流食,一顿饭要花去一两个小时时间。由于长年卧床,严重的便秘一直困扰着她,苦不堪言……

长期以来,由于手术后遗症病情极不稳定,经常住院,常年靠药物维持,拌随长期卧床难熬之肉体痛苦,加之几次手术大都是在全麻下进行,以及大量的用药致使肝脏、肾脏及胃肠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,消化功能减退,加之面瘫导致的咀嚼吞咽障碍,进食极为困难,致严重营养不良、贫血、免疫力低下、白血球缺乏症……

为了挽救她的生命,家人用担架抬着患者四处奔波,八方求医,先后去北京天坛医院、哈医大一院等国内几家知名医院多次治疗,截止到目前,手术已进行了6次,但终因首次手术造成的损害严重,经救治无法逆转。至今,仍存在脑功能障碍,形成“脑积水”,脑室扩张,不得不靠特殊医疗依赖,通过手术在左、右脑室至腹腔安装了两根导管排除脑积水,以维持生命……

面对常年瘫痪卧床的妻子,使频临崩溃的家庭几呼陷入绝境。尤其是每逢发生病危时,家人和亲属十几个人昼夜轮流看护,艰难地跋涉在妻子生命的希望之中,把她一次又一次从死亡的边缘拉了回来。为了给她治病,我们不惜倾家荡产,节衣缩食,治病的付出,靠借贷,原较差的经济条件,加上妻子的瘫痪,更使家庭雪上加霜。为了留住妻子的生命,在她病危的关键时刻,我果断的放弃了在仕途上的发展机遇,通过亲朋好友筹借资金,多次奔赴国内几家最权威的医院,坚持不懈地进行术后治疗,长子因护理的托累而误工,几次晋升工资不能。次子为护理母亲,多次失去了就业机会,至今已32岁,一直没能顾及解决婚事。由于妻子的不幸,使全家蒙受了巨大损失,付出了惨重代价,如今已是一贫如洗,负债累累……

如今,她已躺了13年。一个人的大好时光就这样被断送了。 事实表明,瘫痪将拌终生,对于受害者的未来,必将面对身体残废的自卑、自怨的心理煎熬,残酷的现实摆在面前,她只能在极端痛苦和悲愤中了确一生,直到生命的尽头!(见附件9:2004黑高法医鉴字第234号法医学鉴定书)生命的蜡烛对她来说到底还能燃烧多久?但愿她能等到正义降临的那一天!

13年里,花在患者身上的医疗和营养方面的费用达50多万元。全家人也在这漫长的煎熬中,几乎耗尽了心血。

四、隐瞒真相丧医徳 司法不公索赔难

从1994年3月21日手术后,总医院一直故意隐瞒术中停电,对患者造成的极大伤害这一事实。直到2003年2月5日,我才从知情者口中得知术中停电这一情况。之后我们多次找到总医院询问,可是医方却以“病历中无停电记录”为由,一再否认停电事实。为了讨回公道,澄清事实真相,我们于2003年7月7日提起诉讼,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
在一审首次开庭前,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、主审法官邵立臣明显偏袒总医院。事实如下:庭审前37天向被告方送达了“交换证据通知书”,但却一直没有给原告方送达;只向被告一方送达了“举证通知书”,而直到开庭时也未给原告方送达“举证通知书”;“开庭通知书”的送达与被告方相比竟然迟发了17天,程序的不公造成一审首次开庭无效。主审法官邵立臣为了把此案圈在大庆市内解决,竟然在下次开庭前1天通知我:“25日的开庭取消了。为了减轻省高院二审案件多的压力,把案子移交给萨尔图区法院”对此,我当即提出置疑,但邵执意变更。当时,此案被中院受理已近6个月时间,已进入审理阶段,主审法官中途提出的变更管辖,与法无据,明显偏袒被告方。让人不解的是,主审法官邵立臣竟厚颜无耻地通过熟人,来做我的工作,让我同意把一审法院变更为区级法院。由于院、庭领导的主持正义,使其肆意变更诉讼管辖的错误主张未能得逞。

主审法官邵立臣还欺骗我说,你放心,庭审时有电视台录像,省得说我们不公正。其实,子虚乌有。对我复印案卷材料,他也百般刁难,明显感觉他在偏袒被告。

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,主刀医生、国内知名脑外科专家刘相轸出庭作证,证明了术中停电这一事实,并在法庭上陈述:“正在切肿瘤时停电了,停了大约半小时左右,由于停电,显微镜、吸引器、麻醉机都无法正常使用”。(见附件10:大庆市中院2004年7月9日法庭审理笔录)。法庭调取的该证人证言称:“是停电了,停了大约有半个小时左右,术中感觉时间更长。”(见附件2)。法院依法调取了主治医生白宏杰的证人证言:“手术中停电大约30分钟,停电造成病人出血,止血不及时影响手术效果,停电造成所有机械不好使,影响了手术。当时没有告诉家属。没有电一切机器都不能正常转动和使用,吸引器无电无法吸血,只好等待来电后才能使用”。该证人证言称:“肿瘤进行到部分切除时停的电……中午约12点钟时停的电,斩事不能进行手术,视线看不清,用棉片和纱布堵住出血处,就等待着来电……刘相轸教授很气愤,就说这下‘完了完了’!!该手术没有成功是失败的。”(见附件3)

在庭审中,我们出具的主要证据有:

大庆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1996年12月24日伤残鉴定认定:“一级残,左侧肢体瘫、右眼失明、痴呆、右面神经麻痹”;(见附件1)

大庆油田总医院2000年5月9日诊断:“中颅窝底脑膜瘤术后,左侧肢体偏瘫、右眼失明、右面神经麻痹、痴呆,脑积水术后”。(见附件11)

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8月11日颁发的“一级残疾人证书”;(见附件12)

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年9月30日法医学鉴定:“据陈桂琴术后目前状态,其伤残程度,业经大庆油田总医院对其鉴定结论为壹级残,应认定脑手术后遗症:左侧肢体瘫、右眼失明、痴呆、右面神经麻痹……其应保护贰人护理,并需保护残后医疗依赖”。(见附件9)

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诉讼证据鉴定中心2005年3月10日法医鉴定:“查体:左侧肢体瘫、右眼失明、痴呆、右面神经麻痹”。(见附件13)

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03年10月9日司法鉴定:“首诊医院对患者的脑部手术可以说是一个失败的结局”……。“手术中关键时刻停电与患者的后遗症构成了因果关系……对患者的后遗症应承担责任”。(见附件13)

住院病案1份,证明原告手术前身体状况良好。(见附件14)

北京天坛医院、哈医大一院等多份病历、诊断证明书。(详见本案案卷)

一审法院在强大的证据面前,不得不认定了手术中停电与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,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法官邵立臣已与总医院达成默契,一审判决只赔偿了依法应予赔偿的一部分,即58万元,其降低的部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。

见附件15:(2003)庆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

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以赔偿数额过小,适用法律不当为由,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(见附件16:民事上诉状)

在二审庭审中,主审法官刘玉岩压制我方发言,总在我方挑剔,更有甚者,将一审时被否定的医方提供的伪证予以采信,这些所谓证据均为自书证言,证人均未出庭质证,其偏袒医方,可见一斑。本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已是不争议的事实,可是刘玉岩却以二审法院的名义作出原审法院判决“认定事实不清,发回重审”的错误裁定(见附件17:省高院<2005>黑民一终字第235号裁定书),这是居心叵测的!更有甚者,在医方与省高院串通下,刘玉岩竟向一审法院下达了一份“内部意见函”,内函称:“术前医院已向其家属交待了可能出现的后果,其家属同意并签字”。她将损害说成正常风险,为医方开脱停电责任。颠倒黑白,混淆是非,无中生有,其黑幕令人生疑。

五、重审遭遇阻力 原告公道难求

刘玉岩以省高院的名义将本案发回到一审法院重审。同时,下达了“内部意见函”,无疑为受害者雪上加霜。

重审开庭时,被告一方提供的伪证又被法庭一一予以否认。(见附件18:大庆市中院2006年3月15日法庭庭审笔录)

大庆市中院迫于省高院和医方的压力,以“原发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鉴定”为由,给原告方施加压力,意欲阻止或降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。此签定是在未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,医方与法官串通,单方前往鉴定机构暗中活动,这种实施被告一方意愿行为的所谓鉴定程序就是违法的,在各种鉴定如此明确的情况下,他们的突然袭击式的“鉴定行为”被我拒绝。大庆中院以我方不配合为由,向我施加压力,要挟我说:“你们不配合,我们将强行判决,对你们更不利!”

为了讨回公道,我们曾多次向法院说明和反映情况,但都另人失望,我们实在难以理解。面对医院的一副诬赖嘴脸,法律显得是那样苍白无力,这是法律的悲哀,社会的悲哀!

我们受害方作为一般平民百姓,无疑属于弱者,但是,国家法律哪一条规定对弱者可以欺辱?难道平民百姓的生命就这样不值钱吗?难道医院依仗财大气粗,就可以置事实于不顾,为所欲为吗?难道法官依仗职权徇私舞弊,肆意践踏法律就没人管吗?难道这个社会真的没有是非曲直了吗?朗朗乾坤,天理何在?

我方要求的赔偿项目和额度合理合法,但作为我一个势单力薄的百姓,十几年走来,艰辛无比,实在无力与强大的医方及法院相抗衡。现恳请上级组织和领导据情公论,为无助的受害者拨云见日,小民感恩戴德,永世不忘!

向您鞠躬!!!

申诉人:张禄
申诉人联系方式:0459-4607316 13836763041
通讯地址: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安全局
邮 编:163311
2007年 12月 20日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小昭后注:

我曾写过一篇《法治不立,大家都是受害者》,提到一个国安妻子的医疗事故案,便是上述事由了。现在此案即将二审开庭,我会一直关注,看咱们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给公民一个满意的答案。

另外,恳请我的读者们不要因为这个受害者家属的前“国安”职业而出伤人之语。大家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,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一样的。法治不立,大家都是受害者;法治若立,大家都是受益者。

来自http://bosixiaozhao02.blog.sohu.com/110974729.html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