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

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上诉 称为奥运立功

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上诉 称为奥运立功
(2008-10-28 10.15am)

  (综合讯)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指,不满法院一审判决,刘志华昨天亲笔书写了上诉书,并通过秦城监狱,正式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。

  京华时报报道,10月18日,刘志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报道指,上周四,因伙同刘志华受贿600万元左右,刘志华情妇王建瑞被衡水中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。

  刘志华主要上诉理由为:

  一、“主要犯罪事实有误”。一审判决认定: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,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铁勇索要现金400万元、价值40.9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;2006年1月,刘志华向首创集团总经理刘晓光索要“梵谷水郡”一套价值99.61万元的住房。

  刘志华认为,400万元是当时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(刘志华情妇王建瑞任董事长)的资本金,是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,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;别克轿车,是当初置换烂尾楼“三义大厦”成功后,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;至于“梵谷水郡”住房一事,刘称他从未向刘晓光索要住房,该房是刘晓光和王建瑞“换房居住”,不应构成其索贿内容。

  二、“未考虑立功等情节”。刘志华认为,一审判决未考虑其自首、工作中的一贯表现和立功情节。他称,案发时他任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。在被双规和羁押后,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,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,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,应算“立功”。

  三、“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妥”。一审判决没收刘志华个人全部财产,约为20万左右个人存款和个人住房一套。刘志华认为,这没考虑他儿子、妻子以后的生计,而且他的这些存款和住房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,不应没收。

《联合早报网》
(编辑:杨丽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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